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二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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