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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