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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