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五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六百五十条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