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六百四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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