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