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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