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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