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三十七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