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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