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一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三十一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