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一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