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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