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三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三十条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