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三条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