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九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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