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九条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