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七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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