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二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五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