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标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届满后应予回收的,出卖人负有自行或者委托第三人对标的物予以回收的义务。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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