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四条

出卖人依照买受人的指示向第三人交付标的物,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与买受人和第三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不一致的,以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的检验标准为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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