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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