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二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

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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