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二十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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