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二十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