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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