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四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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