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一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四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一十四条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