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条

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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