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三章 法 人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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