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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