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零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