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五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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