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零四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