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六百零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