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九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五百九十四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