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八章 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九条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