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九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九条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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