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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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