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七十三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