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三条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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