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七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