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一条

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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