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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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