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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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