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七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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