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自 然 人 /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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