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十五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五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自 然 人 /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