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