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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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