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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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