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四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