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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