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自 然 人 /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第五十四条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