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