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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