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五章 合同的保全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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