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三十一条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