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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