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二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第三编 合 同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百二十九条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