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九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九条

债权人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住所没有通知债务人,致使履行债务发生困难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将标的物提存。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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