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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