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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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