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

第三编 合 同 /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百二十条

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制定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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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