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第一编 总 则 / 第二章 自 然 人 /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五十二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